荆州收款公司:收款途中“飞车阻击”菏泽一夫获刑7个月

讨债员2022-12-04528

据了解,某某等人与卞某有经济纠纷,卞某回到牡丹区土砂镇卞某的广东收债公司家乡,某与王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战书,前往卞某家中找出其中要点。 事后,于某和王某因害怕卞某逃跑,在某驾驶汽车在背后尾随卞某乘坐的汽车。 当晚19时许,某在济广高速公路205KM 800M处,超越卞某女婿王某驾驶的车辆停车时,造成两车相撞,王某车辆受损。 经鉴定,该车亏损价值达16010元。

事发后,被害人王某打电话报警,双方得到***的解决。 法院审理后,原告在某将被害人王某的车损16010元移交牡丹区法院。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某某处故意破坏他人财产,金额大于年夜,其行为已形成故意破坏财产罪。 判处原告人某犯故意破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告人判处某储蓄被告人王某经济赤字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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