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收数公司:向丈夫讨债再向妻子讨债可以属于重复举报信吗?

讨债员2022-12-0949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对外债务的河北收债公司,该债务被认为是夫妻协助债务。 债权人在前诉中夫妻一方要求偿还乞讨的,裁判文士效力后,另一方诉称负有债务负担的,不被认为是重复指控。

基础性事件

夫妻协助债务双方必须协助债务

陈某珍和周某强于1993年登记结婚,两人协助料理某电子科技无限公司。 2011年2月11日,陈某珍和周某强向宁某清乞讨50万元。 宁某清通过丈夫覃某鹏的银行账户向周某强转账50万元,周某强也于当天向宁某清开具了借据。 随后,因无法实时退还上述乞讨人员,周某强于2012年5月21日、2014年2月2日、2014年2月12日向宁某清更新欠款,但周某强未还清乞讨人员。 在多次催收仍不退款的情况下,宁某清于2014年12月15日向广西浦北县法院控告周某强。 法院经审理,制作民事整合书,由周某强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将上述乞讨50万元退还给宁某清。 但周某强自整合文士效应后,至今未向宁某还债。

宁某清认为,上述乞讨行为是陈某珍和周某强在两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根据合作动向租用用于烹饪的,按章夫妻应当协助债务,陈某珍应当对其债务共同承担债务负担。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威,宁某清于2017年3月20日将陈某珍诉至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周某作为第三人强行实施,使原告陈某珍对50万元乞讨者承担连带债务负担。

2017年4月21日,丰顺法院对本案实施合并,推动当事双方强制性指控原告陈某珍对周某强欠被告宁某的50万元乞讨承担连带债务,达成协议如下:

法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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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招牌提高对外债务的,该债务可以属于夫妻合作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付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几何成绩的声明(二)的补偿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履行,依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小我浙江收债公司私家招牌承担债务主权权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合作解决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可能表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纯洁约定是我海南收债公司个人的债务,也可能表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景。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擅自承担债务,第三人凭自己的意见享有权益的,人民法院没有反对。 夫妻一方因赌博、毒品等非法活动负有债务,第三人凭自己的意见拥有权益的,人民法院没有反对。 ”

本案中,原告陈某珍和第三个周某比1993年登记结婚要强,婚姻关系一直存续。 2011年,周某强在小我私家招牌上向被告乞讨50万元,这是夫妻二人协助烹饪的某电子科技无限公司资本周转所必需的,陈某珍对此心知肚明。 此外,这50万元的乞讨并不是属于上述法令第二、三项规则的法院没有反对的特例。 因此,周某强不得不通过夫妻合作债务解决以小我私家招牌向宁某清借的50万元的理由。

2

债权人在前诉中只诉夫妻一方,裁判文文士效力后,能否诉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对付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的声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对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在审判发挥效果后可能再次提起诉讼。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形成重复诉讼: (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要求不同,后诉的诉讼要求可能在本质上否决了前诉法院。 当事人重复告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采用举报信,但法令、法令声明还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则,形成重复告知函的确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要求应当相同,在一个中,当事人是表面确定标准,诉讼标的和诉讼要求是确定的环节。 至此,在上诉中,宁某清向周某提出的强烈建议是将乞讨直接负担归还的给付诉讼; 在后诉中,宁某清向陈某珍提出的是讨债连带负担的给付诉讼。 两诉要求的本质、争议主题没有区别,但后诉的诉讼要求看前诉具有补偿性,且两诉当事人也发生转移,前诉原告与后诉原告不是同一个人。 也就是说,本案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可以不同,但诉讼要求不同,当事人不同,前后两诉之间没有可以相互代理或者涵盖的,因此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

此外,涉及夫妻协助债务的诉讼,但前诉中债权人未放弃向债务人合头的诉讼,不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低头引起的,前诉结束后,债权人以夫妻协助债务为理由另行向债务人合头的本案中,周某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宁某清举债,宁某清能否爽约撤销周某强对头目陈某珍的诉权,没有凭据未给予左证。 因此,法院对宁某清诉陈某珍的诉讼请求进行本质审理。

3

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吗?

这是根据本案延长的另一项法令的成绩。 夫妻一方以个人招牌提高对外债务,债权人起诉时不分解对方婚姻状况,举证困难等条件,只向夫妻一方继续起诉。 裁判文士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实施债务清偿。 债权人申请执行虐囚时发现,债权人已无可执行资产,但其配偶名下的终身资产是可执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该配头作为被执行人追加,申请因过失另行告发该配头吗?

在常规法令的推行中,各地态度不一,一些法院节约法令资本,增加当事人诉求进行甄别

不断会正在执路程序中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头为配合执行人。但是,这一作法表示着直接经过执路程序决定由见效法令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之外的人承受实体负担,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实体以及顺序权益将孕育发生极小影响。为此,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付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几何成绩的声明(二)的补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订定了《对付照章妥当审理波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成绩的通告》,个中清爽提议“未经审讯顺序,没有得请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受民事负担”。也便是说,正在执路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其法令声明径行认定夫或者妻一方算作配合债务人承受连带负担,进而追加夫或者妻一方算作被执行人这类作法匮乏法令依据,没有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头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诉债权人另行告状,正在博得针对于被执行人配头的执行依据后兼并执行,保险了未出面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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